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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麦思卑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邦信(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邦信(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一中民五终字第00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邦信(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8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淑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志红,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一中民五终字第00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邦信(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8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淑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志红,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麦思卑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重庆街60号。

法定代表人周绍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劲松,天津津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邦信(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创意产业园区津沽路818号辛庄经济服务中心2141A。

负责人甘伟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志红,邦信(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邦信(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天津麦思卑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邦信(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因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知民初字第0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邦信(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邦信(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邦信(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邦信(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霍全玺

代理审判员  雷艳珍

代理审判员  王颖鑫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龙 蒙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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