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111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工业城宝龙六路实益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陈亚妹,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11号楼7、8层。 法定代表人邹胜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艾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0层06-09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建弢,总裁。 上诉人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益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雷公司)、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862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迅雷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经合法授权,迅雷公司对涉案剧目享有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身名义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权利。经查,“实益达S610E云视频3D蓝光播放机”(以下简称播放机)系由实益达公司所生产,用户可以通过该播放机点播包括涉案剧目在内的影片。迅雷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通过公证处在卓越公司所经营的网站上购买了播放机一台,并通过该产品对涉案剧目进行了点播播放。对此,实益达公司、卓越公司均未对涉案影片的使用权取得有效授权,其行为构成了侵权。因此,迅雷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实益达公司赔偿迅雷公司经济损失等。 一审法院向实益达公司、卓越公司送达起诉状后,实益达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实益达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其次,虽然迅雷公司起诉了实益达公司,并诉请卓越公司在5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卓越公司并非本案的原审第一被告,即便卓越公司住所地在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本案的管辖权也应由实益达公司住所地情况确定。据此,实益达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是侵权之诉,可以根据侵权行为地或者各个被告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卓越公司的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实益达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实益达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实益达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与其一审期间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书》的理由一致。同时,实益达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迅雷公司、卓越公司对于实益达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