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526号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润瑞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润瑞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于世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