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882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长海,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SoopajijChearavanont,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玉涛,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河南安卓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永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森,郑州市二七区铭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原创动力公司)诉被告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初莲花超市)、被告河南安卓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卓商贸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长海,被告易初莲花超市的委托代理人田玉涛,被告安卓商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公司诉称:《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卡通影视剧由原告制作并发行,其系该卡通片及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对该作品中的“喜羊羊”、“美羊羊”等卡通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喜羊羊与灰太狼》多年来在全国各省市电视台持续热播,获得了广大公众的认可,屡获殊荣。也取得了巨大的市场成就,品牌价值超10亿元,成为带动图书、音像、玩具、手机游戏、家居服装、食品饮料、人偶剧、礼品等类版权衍生产品开发的新引擎,全面带动了我国原创动漫产业的复苏和崛起。近期原告发现二被告销售的文具盒、贴画商品上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的卡通形象,未经原告授权,也未署名和支付报酬,并进行了部分修改,易初莲花超市从安卓商贸公司进的货,以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含有原告《喜羊羊与灰太郎》卡通形象系列作品著作权商品的行为,同时销毁侵权商品库存,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声明,消除影响;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3万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时,原告放弃诉讼请求第1项中的:销毁侵权商品库存,并在全国媒体上公开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被告易初莲花超市答辩称:被控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其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安卓商贸公司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生产、销售了涉案侵权商品,且没有对被控侵权产品图案进行修改,该公司只是商贸公司,与本案侵权事实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