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391号 原告曹晓丽,女,汉族,1973年10月21日出生。 被告郑州报业集团。 法定代表人石大东,社长。 委托代理人董彬,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扈天利,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中原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新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彬,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扈天利,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晓丽诉被告郑州报业集团、郑州中原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晓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曹晓丽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晓丽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司萍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