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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晓丽诉被告郑州报业集团、郑州中原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391号 原告曹晓丽,女,汉族,1973年10月21日出生。 被告郑州报业集团。 法定代表人石大东,社长。 委托代理人董彬,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扈天利,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391号

原告曹晓丽,女,汉族,1973年10月21日出生。

被告郑州报业集团。

法定代表人石大东,社长。

委托代理人董彬,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扈天利,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中原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新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彬,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扈天利,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晓丽诉被告郑州报业集团、郑州中原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晓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曹晓丽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晓丽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司萍萍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