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503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费春光,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玉华,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斌,男,汉族,1965年9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景坡,男,汉族,1979年11月4日生。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像著作权协会)诉被告杨斌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像著作权协会的委托代理人费春光、刘玉华,被告杨斌的委托代理人王景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像著作权协会诉称:音像著作权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我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音像著作权协会分别与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英冠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乐扑盛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唱片总公司、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刘媛媛、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根据与上述该18个协会会员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上述权利人以信托的方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益交由原告管理,音像著作权协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卡拉OK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杨斌经营的位于郑州市农业路与丰乐路交叉口东北角的天地人娱乐会所,其经营方式是依靠向公众提供音像作品的娱乐来吸引消费获取营利,其生存的第一要素就是要有音像作品供其经营使用,因此,杨斌为所使用的音像作品取得原告的合法授权并向原告支付著作权使用费是其法定的义务。但经查,杨斌未经原告授权而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收录的由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地铁》、《风尚征程》等29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心醉》、《爱与和平》等4首音乐电视作品,由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又见茉莉花》、《红顶屋的故事》等4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歌唱》、《穿行》等19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败犬女生》、《凭什么爱你》等7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公主复仇记》、《幸好》等5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英冠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白发亲娘》、《珠穆朗玛》等3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被风吹过的夏天》、《笨蛋》等34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乐扑盛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别在我离开之前离开》1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不顾一切的爱》、《患难见真情》等16首音乐电视作品,由中国唱片总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山里的哥哥》1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铁齿铜牙纪晓岚》、《背影》等6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亲亲美人鱼》、《你在他乡还好吗》等3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青菜鸡蛋面》、《十二种颜色》等27首音乐电视作品,由中国唱片广州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家园》、《天堂》等5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刘媛媛交由原告管理的《五星红旗》1首音乐电视作品,由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早晨》、《想》等21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忘了我》1首音乐电视作品。上述音乐作品共计187首;杨斌的这些行为侵犯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并存在主观过错,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杨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其曲目库中删除侵权音乐电视作品,并在《大河报》向音像著作权协会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赔偿原告音像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1496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2508元,共计152108元;3、被告杨斌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原告音像著作权协会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