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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郑州魅力东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州宾馆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30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段宪师、费春光,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魅力东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雅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30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段宪师、费春光,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魅力东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雅奇。

被告河南省中州宾馆。

法定代表人万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同川,职员。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像著作权协会)诉被告郑州魅力东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魅力东方公司)、河南省中州宾馆(以下简称中州宾馆)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像著作权协会的委托代理人费春光、中州宾馆的委托代理人周同床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魅力东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像著作权协会诉称:原告音像著作权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我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原告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根据该《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信托的方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益交由原告管理,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卡拉OK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被告经营的位于郑州市未来路黄河路东南角中州国际饭店3楼东方会国际会所,其经营方式是依靠向公众提供音像作品的娱乐来吸引消费获取营利,其生存的第一要素就是要有音像作品供其经营使用,因此,被告为所使用的音像作品取得原告的合法授权并向原告支付著作权使用费是其法定的义务。但经查,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而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收录的由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可否冲破》、《情人》等211首音乐电视作品。原告代理人到被告处证据保全公证时,在被告郑州魅力东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POS机上进行了刷卡消费,并取得了被告河南省中州宾馆出具的机打发票,据此,我方认为二被告为本案共同侵权人,应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并存在主观过错,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使用涉案211首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从KTV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省内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8800元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3894元,以上共17269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庭审中明确第一项诉求为被告在大河报上公开道歉。

被告中州宾馆答辩称:魅力东方公司经营地址在未来路73号,与中州宾馆经营地址不同,其不构成侵权,对外没有出具过发票,不应是共同侵权人。

原告音像著作权协会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