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235号 原告王蔚波,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海出版社分公司(辽海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周北鹤。 被告郑州荣恒图书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景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蔚波诉被告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海出版社分公司(辽海出版社)、郑州荣恒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蔚波于2015年8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蔚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蔚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蔚波负担。 审 判 长 孙召鹏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