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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蔚波与被告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海出版社分公司(辽海出版社)、郑州荣恒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其他著作财产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235号 原告王蔚波,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海出版社分公司(辽海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周北鹤。 被告郑州荣恒图书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235号

原告王蔚波,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海出版社分公司(辽海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周北鹤。

被告郑州荣恒图书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景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蔚波诉被告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海出版社分公司(辽海出版社)、郑州荣恒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蔚波于2015年8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蔚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蔚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蔚波负担。

审 判 长  孙召鹏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