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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李X、岳XX、赵X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知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又名张X,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知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又名张X,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8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5年6月26日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李俊辉,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男,199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8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5年6月26日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李黔,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岳XX,女,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8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5年6月26日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王群章,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X,男,199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8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5年6月26日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王文定,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公三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李X、岳XX、赵X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航、冯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李X、岳XX、赵X及其辩护人李俊辉、李黔、王群章、王文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张XX在X市X村租用一仓库作为车间,雇佣被告人岳XX、李X、赵X生产假冒东风牌润滑油,并予以销售。2014年1月13日,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将正在生产假冒润滑油的被告人岳XX、李X、赵X抓获,现场查获东风牌机油和齿轮油共计2018桶,价值为192656元。经鉴定,上述查获的东风牌机油及齿轮油均系假冒。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分别出示了:1、物证、现场照片;2、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等商标权属证明材料,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3、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鉴定报告;4、辨认笔录;5、证人邢XX、张X1X1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张XX、李X、岳XX、赵X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材料。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XX、李X、岳XX、赵X未经他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9265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XX、李X、岳XX、赵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张XX辩护人辩护称,张XX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态度较好,有深刻的悔罪表现。综上,对被告人张XX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X、赵X、岳XX辩护人均辩护称,三被告人系从犯,应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犯罪性质轻微,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综上,对三被告人均应处以非法监禁处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