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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刑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XX,女,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监视居住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刑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XX,女,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月24日被逮捕。同年6月11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公三刑诉(201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凌云、刘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被告人郝XX在得知吴X(已提起公诉)已因进行“改机”、“解锁”而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仍伙同吴XX(已提起公诉)将吴X的犯罪所得72万元以及涉案的300余部手机进行转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分别出示了物证照片;苹果公司出具的说明、富士康公司出具的有关证明、保密协议、相关银行账户明细、物流公司单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XX、兰XX、王X1X1、欧X等人的证言;同案吴XX、吴X、邹XX、兰X1X1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郝XX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XX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郝XX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愿意退赃并缴纳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被告人郝XX在得知吴X(已提起公诉)已因非法进行苹果手机的“改机”、“解锁”而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伙同吴XX(另案处理)将吴X的犯罪所得72万元以及涉案的300余部苹果手机进行转移。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查证属实的证据:

1、被告人郝XX供述,2012年4月24日晚上,其老公吴X一晚上都没有回来,打电话也没有人接,其知道吴X和兰XX、邹XX在港区干刷机违法的事情,觉得可能是出事了。4月24日晚上,富士康的段XX给其打电话问吴X回去了没有,其说没有,并问段XX怎么了。段XX说不太清楚,可能出事了。4月25日晚上,段XX给其打电话说吴X与兰X1X1、邹XX三个人被公安机关抓了。其当时想吴X身上有一张户名是张热爱的工商银行卡,卡内有吴X刷机挣来的70多万元钱,其当时怕这些钱被公安机关查扣,还想把钱留着用。4月26日早上,其就在租住的美景鸿城小区的家里,用网银U盾将卡里的72万元钱转到了其自己的工商银行卡里。后来其担心公安机关查账会查到钱转到了其个人的账户,怕被公安机关再给扣押了。4月27日,其就到美景鸿城附近的两家工商银行预约把72万元全部取出来,放到了家里。大概过了一个礼拜左右,吴X给其打电话让其把72万元赃款和380部手机上缴公安机关,其当时答应了。因担心公安机关知道了其转移赃款和手机的事情会牵连到自己,其不想牵连太多,就把72万元钱交给了吴XX。2012年4月29日下午,其和吴XX将在美景鸿城的住处两箱380部左右没有解锁的苹果4型手机一起开车送到了洛阳藏匿起来,后又用物流发往了深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