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185号 原告勾建山,男,汉族,1978年1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社彩,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清,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韩明雄,社长。 委托代理人吴涛,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系延边教育出版社员工。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 负责人耿淑丽,女,汉族,1972年9月27日出生。 原告勾建山诉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以下简称学品书店)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勾建山的委托代理人杨清、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吴涛到庭参加诉讼,学品书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勾建山诉称,勾建山,笔名勾犇,职业漫画撰稿人,现以新闻漫画,四格漫画,生活绘本为主。新闻漫画及插图以偏写实为主,四格漫画及生活绘本以卡通Q版为主。《南方都市报》签约作者,《新京报》、《法制晚报》、《人民日报》、《南方周末》专栏漫画撰稿人。 勾建山创作的漫画作品,曾署名发表于各种媒体及网站,近期勾建山发现学品书店销售的、延边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疯狂作文-2012高考作文押题热点素材》第22页中,使用了勾建山的漫画作品。延边教育出版社未经勾建山许可,使用其作品但未署作者姓名,亦未支付相关费用,并对作品进行了部分修改,其行为已侵犯了勾建山的著作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侵犯勾建山享有著作权的侵权刊物并销毁侵权刊物,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向勾建山赔礼道歉的声明;2、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学品书店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原告勾建山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 1、南都网网页打印件1份,证明勾犇系涉案漫画作品的作者; 2、笔名认证打印件一份,证明勾犇系勾建山笔名; 3、《疯狂作文-2012高考作文押题热点素材》刊物,证明延边教育出版社在其发行的杂志上使用了涉案漫画作品,但未署作者姓名,亦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勾建山的著作权; 4、购书发票及购书小片各1张,证明学品书店销售了涉案刊物; 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对原告勾建山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涉案漫画的作者为勾犇,不是本案原告;2、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勾犇是本案原告;3、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涉案图书系2012年高考之前的押题,2012年高考后该书已下架,原告诉求已过诉讼时效;对证据4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购书发票没有开票日期,该发票不能证明系购买涉案图书使用,购书小票加盖的印章为“郑州学品书店”,与本案第二被告不是同一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