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474号 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庆。 委托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红燕,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朝阳文具店。 负责人王朝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朝阳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以双方和解且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赔偿款5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司萍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