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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歹广辉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喜多多百货行、被告河南万菱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521号 原告歹广辉,男,汉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长海,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喜多多百货行。 被告河南万菱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521号

原告歹广辉,男,汉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长海,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喜多多百货行。

被告河南万菱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培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坤,男,汉族,1985年7月23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歹广辉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喜多多百货行、被告河南万菱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歹广辉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歹广辉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歹广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歹广辉负担。

审判长  梁晓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