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521号 原告歹广辉,男,汉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长海,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喜多多百货行。 被告河南万菱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培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坤,男,汉族,1985年7月23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歹广辉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喜多多百货行、被告河南万菱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歹广辉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歹广辉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歹广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歹广辉负担。 审判长 梁晓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