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947号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军龙。 委托代理人沙莎,女,回族,1982年9月19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耿智军,男,汉族,1976年6月24日出生。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权浩天公司)诉被告耿智军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权浩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沙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智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民权浩天公司诉称: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对《人在世上飘》、《如果你嫁给我》、《午夜玫瑰》、《往日时光》、《谢谢你祝我生日快乐》、《放了》、《丽丽》、《爱着她,想着她》、《开始》、《啷咯情歌》、《站着坐着都想你》、《怎么办》、《遇上你是我的缘》、《有了爱就不再孤独》、《飞天》、《放心宝贝》、《当雪花爱上梅花》、《打工十二月》、《初吻》、《白狐》、《爱情重点》、《爱情乞丐》、《爱溜溜》、《Yesterday》、《世上女人都是毒蛇》、《龙》、《一天》、《心醉》、《一错再错》、《笑傲江湖》、《相思的债》、《女人心》、《鸟巢》、《你是我的好朋友》、《茅草屋的女主人》、《妈妈》、《混了31年》、《和我一起走好吗》、《负心人》、《说吧,你说吧》、《最后一个情人》、《追求》、《一间小屋》、《洗洗睡》、《我是一只猫》、《傻瓜》、《谁是谁的谁》、《陪君醉笑三千场》、《我爱猪八戒》、《让泪化作相思雨》、《千千吻》、《其实我很在乎你》、《七仙女》、《别用下辈子安慰我》、《伤口》、《没有人比你更爱我》、《昨夜》、《曾经》、《回忆》、《爱的迷雾》、《曾经是我最爱的人》、《烟雨楼》、《爱你爱到心里面》、《大雁北飞》、《冬天里的白玫瑰》、《一生一世爱能几回》、《泪洒爱情海》、《别让我一个人哭》、《粉红男孩》、《LoveLoveLove》、《一夜之间》、《太爱了》、《尊严》、《绚烂》、《寂寞一点点》、《沉默》、《如果不爱》、《欠你太多》、《你是猫儿我是鱼》、《你知道我对你的好》、《爱情城堡》、《年华》、《你不配》、《公主》、《那又怎样》、《其实我很在乎你》、《绒绒草》、《新兵日记》、《我们终究会牵手旅行》、《我设计一万种方式遇见你》等90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放映权等。原告民权浩天公司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取得了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在河南省内的排他性专属授权,得以自己的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放映权等专属权利,并得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著作权人享有的放映权依法受到保护。被告耿智军作为KTV行业的经营者,其经营方式是依靠向公众提供音像作品的娱乐来吸引消费获取盈利,其生存的第一要素是要有音像作品供其使用,因此,向权利人付费是其法定义务。被告耿智军未经民权浩天公司授权,亦未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放映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民权浩天公司的合法权益。被告耿智军的侵权事实侵犯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且该侵权行为具有主观过错并一直在持续,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耿智军:1、立即停止使用涉案90首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从KTV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省内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民权浩天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赔偿原告民权浩天公司经济损失108000元及原告民权浩天公司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6800元,合计114800元。 原告民权浩天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 1、《好歌天天唱》光盘,该证据证明民权浩天公司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 2、音像著作权合同及附件,该证据证明民权浩天公司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 3、(2014)民证民字第1570、1571号公证书,该证据证明被告耿智军侵权的事实。 4、公证费、取证费用发票,该证据证明民权浩天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公证费3800元,调查取证费用3000元。 被告耿智军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