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知)终字第096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B区1201A。 法定代表人张大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辛雪梅,北京市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夯,北京市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0层、11层。 法定代表人龚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超,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娜,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风行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奇艺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2014)海民(知)初字第18723号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天天向上》是湖南卫视制作播出的综艺节目。关于《天天向上》的权利归属、流转及使用情况,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证据。 一、奇艺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 2006年6月15日,湖南电视台出具《授权书》,将其所属卫星频道的自有版权及经合法授权的电视节目内容和品牌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电视剧、音乐、大型活动、综艺节目等)的开发经营权,在下列领域内授权给快乐阳光公司独家经营:1.与互联网有关的权利,包括视音频播放、下载;虚拟社区;互联网广告;博客;播客;游戏开发等;2.电信增值业务权利,包括短信、彩信、彩铃、声讯、WAP等业务;3.与节目和品牌相关的实物产品开发,包括卡通玩具、工艺品等。授权期限为10年,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2007年9月28日,湖南电视台出具《说明书》,表示其已于2006年6月将其自有版权的电视节目和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快乐阳光公司,期限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未经快乐阳光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任何网站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传播湖南电视台享有版权的电视节目和电视剧。 (2008)长芙证经字第106号公证书证明:包含在该公证书中的上述《授权书》、《说明书》与原件相符。 2010年1月2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湘政函(2010)34号文件,撤销湖南广播影视集团、湖南人民广播电台、湖南电视台、湖南经济电视台,组建湖南广播电视台。(2010)湘长芙证民字第103号公证书证明:包含在该公证书中的上述文件与原件相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