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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与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一中民(知)终字第032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常小兵,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一中民(知)终字第032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常小兵,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6号1号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蒋迎春,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4号楼16层1612。

法定代表人伍耘,董事。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知)初字第2002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永柱、代理审判员李妮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现该管辖权异议案已审理终结。

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在一审起诉称,2008年3月,原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原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共同经营的网站jy.shangdu.com,未经合法授权提供电影《七夜》的在线播放,侵犯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后二公司注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声明承担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民事责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自称涉案影片来源于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损失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以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济源市而非北京市为由,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著作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在该院辖区内,故该院对本案的审理有法律依据,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以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济源市而非北京市等为由,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