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12710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18号楼25层2903。 法定代表人周亚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琼,女,1989年1月5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职员。 被告刘洪岭。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洪岭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2014年9月19日,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洪岭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洪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蒋利玮代理审判员张玲玲代理审判员刘仁婧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温 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