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09711号 原告张荣成,男,1959年4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方勇,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跃武,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振宇,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成诉被告朱跃武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荣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跃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荣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荣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荣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张岚岚代理审判员宋晖代理审判员杜丽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 震 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