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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荣成与朱跃武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09711号 原告张荣成,男,1959年4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方勇,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跃武,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振宇,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09711号

原告张荣成,男,1959年4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方勇,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跃武,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振宇,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成诉被告朱跃武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荣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跃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荣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荣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荣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张岚岚代理审判员宋晖代理审判员杜丽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        震        霄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