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潍知初字第299-2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韩威,山东博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静,山东博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朐某某娱乐城。 经营者: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临朐某某娱乐城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钟元林 代理审判员 刘培玲 人民陪审员 黄爱文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