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榕民初字第1257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江县凤城镇亨得利眼镜店,经营场所连江县凤城镇丹凤东路2号丹凤广场1#楼C座1号店。 经营者吴慈通。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连江县凤城镇亨得利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连江县凤城镇亨得利眼镜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连江县凤城镇亨得利眼镜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瑞钦 人民陪审员 林争荣 人民陪审员 陈新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施国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