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淄民三初字第75-1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曲亮,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店好歌酒吧。 经营者:孙启东,男,194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张店好歌酒吧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财产保全费120.0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陈燕萍 代理审判员 李兴明 人民陪审员 田秀珍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李慧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