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淄民三初字第120-1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曲亮,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川般阳贵族歌厅。 经营者:李俊涛,女,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淄川般阳贵族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7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保全费120.0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陈燕萍 代理审判员 冯慧芳 人民陪审员 田秀珍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富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