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榕民保字第635号 申请人爱跑佳饰公司(ALPARGATASS.A.),住所地巴西圣保罗市维拉奥林匹亚区梅洛卡多索博士大道1336号。 法定代表人LUIZAMARIAVASCONCELOSDUARTEPEREIRA。 委托代理人王海燕、马光燕,上海雷曼(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38号2栋1单元301户。 法定代表人巨维军。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爱跑佳饰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爱跑佳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青岛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被福州海关在福关扣留的带有“haveivanus”、“”和“米粒图形”标识的拖鞋(福关知扣通[2015]57号《福州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通知书》,报关单号:350120150015619930)。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了第7302479号“”、第913298号“”、第7762268号“”商标注册证,可以证明申请人系讼争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服装和鞋。申请人同时提交了福州海关出具的《关于发现知识产权侵权嫌疑货物的通知书》[福关知通(2015)57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通知书》[福关知扣通(2015)57号]及被控侵权产品的图片,作为被申请人涉嫌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初步证据。 本院认为,申请人系讼争商标的注册专用权人,讼争注册商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如不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相关证据以后难以取得,申请人的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