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榕民保字第633号 申请人爱跑佳饰公司(ALPARGATASS.A.),住所地巴西圣保罗市维拉奥林匹亚区梅洛卡多索博士大道1336号。 法定代表人LUIZAMARIAVASCONCELOSDUARTEPEREIRA。 委托代理人王海燕、马光燕,上海雷曼(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38号2栋1单元301户。 法定代表人巨维军。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爱跑佳饰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青岛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被福州海关在福关扣留的带有“haveivanus”、“haveivanus+椭圆图形”、“”和“米粒图形”标识的拖鞋6000双(福关知扣通[2015]59号《福州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通知书》,报关单号:350120150015619930),查封总值为人民币19815元。申请人的担保人王海燕自愿以其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为防止被控侵权产品在诉讼过程中被转移、处分,给申请人造成其他损害,且申请人已经就此申请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王海燕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000元; 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青岛明德进出口有限公司被福州海关在福关知扣通[2015]59号《福州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通知书》中扣留的带有“haveivanus”、“”、“haveivanus+椭圆图形”和“米粒图形”标识的拖鞋6000双(报关单号:350120150015619930)。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瑞钦代理审判员潘筝 人民陪审员 陈 高 美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施 国 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