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榕民初字第1265号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冬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国军,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豪科便利店,经营者谢贤达,男,1994年5月10出生,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豪科便利店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市仓山区豪科便利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丽娟 代理审判员 潘 筝 人民陪审员 杨铿臣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雪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