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榕民初字第1047号 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鸿基花园3栋B2316。 法定代表人陈如鑫,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凌征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卫良,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州网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8号5-3P。 法定代表人郑祥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网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于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网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邱灿明 代理审判员 潘 筝 人民陪审员 李 慧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