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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联想调频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一中民(知)终字第64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联想调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4层。 法定代表人贺志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一中民(知)终字第64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联想调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4层。

法定代表人贺志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张磊,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2层905。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总裁。

委托代理人徐耀明,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荻,女,1986年6月30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联想调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联想调频公司)因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21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联想调频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以双方就涉案纠纷有和解意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联想调频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联想调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二十九元,减半收取五百一十四元五角,由上诉人北京联想调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文煊

代理审判员  郭 伟

代理审判员  朱 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益晨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