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一中民(知)终字第64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联想调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4层。 法定代表人贺志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张磊,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2层905。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总裁。 委托代理人徐耀明,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荻,女,1986年6月30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联想调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联想调频公司)因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21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联想调频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以双方就涉案纠纷有和解意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联想调频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联想调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二十九元,减半收取五百一十四元五角,由上诉人北京联想调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文煊 代理审判员 郭 伟 代理审判员 朱 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益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