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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合肥云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合民三初字第00279号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0000045-8。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合民三初字第00279号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0000045-8。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云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155号黄金广场5幢,组织机构代码75098009-5。

法定代表人:秦雪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红兵。

委托代理人:秦煜,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联想公司)与被告合肥云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云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剑凡,被告云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红兵、秦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联想公司诉称,原告是第520418号“联想”商标、第3462586号“lenovo”商标的权利人,两商标分别于1999年、2008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云帆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商铺内,显著使用“联想”、“lenovo”商标,且和联想正规签约商的装修基本一致,使消费者误认为联想电脑授权专卖店。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在市级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计10万元;4、承本案担诉讼费用。

被告云帆公司辩称,被告是原告的特约经销商,对联想商标的使用合法,没有侵犯原告商标权;涉案商铺是原告指定装修公司装修的,店内装潢设计经原告确认;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没有依据,要求登报消除影响也无依据。

经审理查明:

涉案第520416号“联想”商标由中国科学院计算所计算机技术公司于1990年5月30日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汉卡、微机、计算机外部设备、传真卡、电源、可编程工业控制器;1991年3月30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北京联想计算机集团公司;2010年12月9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本案原告联想公司;该商标的注册有效期现续展至2020年5月29日。第3462586号“lenovo”商标由原告于2004年7月14日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存储器、计算机及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打印机、复印机、手提电话、集成电路等;注册有效期现续展至2024年7月13日。1999年1月5日,第520416号“联想”商标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