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潍知初字第81-3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韩威,山东博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静,山东博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东嘉之星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商场路东首泰华城三楼。 法定代表人:孙希海,经理。 被告:山东永时珠宝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安丘市东嘉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健康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孙希海,经理。 被告:潍坊牛扣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商场路东段泰华城三楼。 法定代表人:闫秀荣,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潍坊市东嘉之星娱乐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永时珠宝有限公司、被告潍坊牛扣餐饮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以各方当事人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蔡 霞 代理审判员 祝卫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