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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艇与济南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保字第22号 申请人王军艇,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侯绪军,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张英,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申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保字第22号

申请人王军艇,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侯绪军,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张英,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济南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欣,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董事长。

申请人王军艇系“200920017314.7”号名称为“一种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申请人在起诉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涉嫌侵权的产品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为涉案专利权人,在侵权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起诉前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济南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一种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专利号:200920017314.7)的行为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军生

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

代理审判员  李 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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