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保字第22号 申请人王军艇,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侯绪军,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张英,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济南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欣,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董事长。 申请人王军艇系“200920017314.7”号名称为“一种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申请人在起诉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涉嫌侵权的产品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为涉案专利权人,在侵权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起诉前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济南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一种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专利号:200920017314.7)的行为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军生 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 代理审判员 李 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