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369号 原告李文君,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 委托代理人陶雨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公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新艺像框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郑文华,女,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0181197501085305,住山东省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君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新艺像框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君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文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李文君负担。 审 判 长 刘军生 代理审判员 李 玉 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