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366号 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家嵘、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振华济南人民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盖中涛,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振华济南人民百货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云 审 判 员 武守宪 代理审判员 王俊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