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浙衢知初字第143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 委托代理人:王利民。 被告:张建明,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上街157号2楼。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选泽。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与被告张建明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与被告张建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吴 昱 审 判 员 何小丽 人民陪审员 陈宗胜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毛慧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