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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郭文会通讯产品经营部、李春清、李春红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107号 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107号

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郭文会通讯产品经营部,经营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经营者:郭文会,女,回族,1971年3月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李春清,(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李春红,(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郭文会通讯产品经营部、李春清、李春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50元,现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唐 楠

代理审判员 卢 敏

人民陪审员 张 琪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