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230号 原告:东阳星盟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郝社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慧,新疆孔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教育电视台,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韩建新,新疆教育电视台台长。 原告东阳星盟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教育电视台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原告东阳星盟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星盟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星盟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现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多交的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唐 楠 审 判 员 卢 敏 人民陪审员 李建荣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政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