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菏知初字第195号 原告:苗富华。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广播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高宪峰,该电视台台长。 被告:牡丹(区)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高宪峰,该电视台台长。 原告苗富华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广播电视台、牡丹(区)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其电视台和《中国法制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费用合计1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富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苗富华负担。 审 判 长 张福合 代理审判员 潘宜英 人民陪审员 李 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艳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