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菏知初字第201号 原告:苗富华。 被告:定陶县广播电视局。 法定代表人:赵玉亭,局长。 被告:定陶县广播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曹丽华,台长。 原告苗富华因与被告定陶县广播电视局、定陶县广播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被告电视台及《中国法制报》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富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苗富华负担。 审 判 长 樊忠民 代理审判员 王华栋 人民陪审员 崔 彬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