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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丕海与北京洪浪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知民初字第122号 原告周丕海。 委托代理人王丽月,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查俭,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洪浪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春,经理。 原告周丕海与被告北京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知民初字第122号

原告周丕海。

委托代理人王丽月,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查俭,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洪浪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春,经理。

原告周丕海与被告北京洪浪广告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对被告北京洪浪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

审 判 长  郭 静

审 判 员  石利华

代理审判员  王绍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赫赫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