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乌中法清(算)字第3号 申请人:袁克平,男,汉族,1972年7月3日出生,新疆天基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代理人:方志福,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天基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王德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袁克平与被申请人新疆天基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天基公司)清算纠纷一案,申请人袁克平向本院申请对天基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后受理了该强制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袁克平的强制清算申请后,经多方联系与查找,未发现天基公司的任何财产、账册及涉及该公司生产经营的相关文件,且天基公司股东王德明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对天基公司进行清算。依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相关文件精神,本案强制清算程序应当终结,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据此,本院裁定如下: 终结对被申请人新疆天基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唐 楠 审 判 员 卢 敏 代理审判员 田姝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武 金 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