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184号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永振,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隆发风机经销部,经营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经营者:李彪儒,男,汉族,1982年3月27日出生,住米东区。 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鼎盛建材商行,经营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经营者:秦占勋,男,1987年9月2日出生,(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郭克松,男,(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隆发风机经销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鼎盛建材商行、郭克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多交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张新远 审 判 员 卢 敏 人民陪审员 张信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政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