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知民初字第203号 原告青岛司通软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鑫,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彩,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迪,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METAQUOTESSOFTWARECORP。 法定代表人RenatFatkhullin,首席执行官。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司通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METAQUOTESSOFTWARECORP.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司通软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METAQUOTESSOFTWARECORP.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敦收 审 判 员 邱 松 代理审判员 张 菁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