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知民初字第79号 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约翰西莫特利。 委托代理人赵天娟、雷震东,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第一被告青岛正中强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桂兰。 委托代理人孙翔宇,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二被告薛玲。 委托代理人孙翔宇,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诉被告青岛正中强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薛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正中强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薛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正中强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薛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敦收 代理审判员 王晓琳 人民陪审员 陈维邦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