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原告赵镜波、杜江、杜蘋、杜宁、杜斌、杜民诉被告昆明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展览权纠纷案一审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昆知民初字第423号 原告赵镜波。 原告杜江。 原告杜蘋。 原告杜宁。 原告杜斌。 原告杜民。 被告昆明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赵镜波、杜江、杜蘋、杜宁、杜斌、杜民诉被告昆明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昆知民初字第423号

原告赵镜波。

原告杜江。

原告杜蘋。

原告杜宁。

原告杜斌。

原告杜民。

被告昆明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赵镜波、杜江、杜蘋、杜宁、杜斌、杜民诉被告昆明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银海公司)侵害作品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展览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原告杜江及六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雨博、何杨,被告昆明银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西安、张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六原告起诉称:杜天荣先生是云南省最具影响的老摄影家之一,曾任中国摄影家协会理事、昆明市工艺美术研究所所长等职,其一生拍摄了大量优秀摄影作品,具有极高的历史和艺术价值,杜天荣对这些摄影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2006年,杜天荣先生因为在摄影界的崇高艺术成就,与袁晓岑、李广田、杨丽萍等32人共同荣获云南省文学艺术“四个一批”艺术卓越贡献奖。杜天荣先生于1981年去世,六原告系杜天荣的遗属,依法享有其作品的相关著作权。2011年9月17日至2012年2月10日,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方授权的情况下,分两地三起私自使用杜天荣先生生前创作的作品,在被告两楼盘和一商铺推荐会上公开展出,借此对被告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宣传,对杜天荣先生的作品造成侵权事实,数量达到41张,原告曾在事件发生后和被告进行交涉,但被告均置之不理。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做出书面赔礼道歉,还回侵权作品41张或是当庭销毁;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整;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等各项费用。

被告昆明银海公司答辩称:昆明银海公司从未以任何形式使用过杜天荣先生的摄影作品或者进行过展示。原告起诉昆明银海公司侵犯著作权没有事实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综上,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昆明银海公司的诉讼请求。

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庭审中的陈述,本案争议的问题是:被告是否实施了侵犯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如是,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1、讣告;2、“云岭芳华”杜天荣先生简介;3、省文联证明;4、美术研究所证明;5、公证书(附光盘),证明:1、杜天荣先生是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第三、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国摄影家协会理事,云南省著名摄影家,其一生拍摄了大量优秀的作品,并对该些作品享有著作权;2、杜天荣先生去世后,其遗属依法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第二组:6、云南著名摄影家作品中首页关于杜天荣先生的介绍;7、“云南文学卓越贡献奖”奖状;8、关于表彰云南省文学艺术“四个一批”人才决定;9、《云南信息报》刊登“四个一批”人才受表彰人员名单;10、《都市时报》关于杜天荣先生作品“海埂天然浴场”获得昆明记忆老照片特等奖的报道;11、《云南信息报》07年摄影展报道;12、《云南日报》关于“故乡情怀”杜天荣先生摄影作品研讨会报道;13、2007年摄影参展证书;14、云南省博物馆收藏证;15、杜天荣先生作品的刊登报道,证明:杜天荣先生在摄影界享有极高的声誉并获得极高的荣誉,其作品具有相当程度的历史价值。第三组:16、公证书;17、委托书;18、侵权照片底片,证明:被告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杜天荣先生的照片用作商业宣传,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组:19、律师代理费、公证费、委托当地使领馆费用、翻译费用发票,证实原告为制止本次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费用10180元。庭后补充提交宣传单三份。

针对答辩意见,被告昆明银海公司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两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证明使用涉案摄像作品的房屋分别是昆明云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云南滇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无关。

根据法庭调查与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