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浙绍知初字第122-1号 原告:上虞金达莱皮雕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瑞辉。 委托代理人:孙杰。 委托代理人:杨雪莹。 被告:上海思舍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华平。 被告:刘华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金达莱皮雕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思舍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刘华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思舍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刘华平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虞金达莱皮雕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虞金达莱皮雕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志 代理审判员 王红琴 代理审判员 楼松淼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