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浙绍知初字第299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 委托代理人:王利民。 被告:绍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伟虎。 委托代理人:胡梦刚。 委托代理人:阮永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绍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李 志 代理审判员 王红琴 代理审判员 楼松淼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