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烟民知初字第114号 原告:闫守玉,1973年10月6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增祥。 被告:烟台星云信息传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航天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牟卫平,系该公司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于广新,系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军华,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守玉诉被告烟台星云信息传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守玉撤回对被告烟台星云信息传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守玉负担。 审 判 长 杨 霞 人民陪审员 王新利 人民陪审员 孙 强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任静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