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烟民知初字第154号 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 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建云,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远市福林商场。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曹玉庆,系该商场经理。 被告:招远市福林商场蓬莱分店。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钟楼北路83号。 负责人:王洪军,系该分店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招远市福林商场、招远市福林商场蓬莱分店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招远市福林商场、被告招远市福林商场蓬莱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霞 人民陪审员 王新利 人民陪审员 孙 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任静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