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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新泰市汶南镇润泰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泰知初字第140号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夏荣水,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莉,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泰市汶南镇润泰百货超市。 经营者秦承美。 委托代理人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泰知初字第140号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夏荣水,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莉,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泰市汶南镇润泰百货超市。

经营者秦承美。

委托代理人张杰,新泰市汶南镇润泰百货超市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学艺,新泰市汶南镇润泰百货超市职工。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汶南镇润泰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泰市汶南镇润泰百货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丽梅

审 判 员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孙兆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白金金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