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烟民知初字第133号 原告:烟台奥威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民营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牟旭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琼,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建云,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黄金银谷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3578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栋,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爱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玉栋,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通世路。 法定代表人:傅云惠,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招远三店。住所地:招远市罗峰路。 负责人:郝芸,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奥威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黄金银谷酒业有限公司、山东爱芬食品有限公司、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招远三店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威酒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威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威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奥威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霞 人民陪审员 王新利 人民陪审员 孙 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袁 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