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潍知初字第351号 原告: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方明辉,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伟,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某。 委托代理人:裴武华,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正杰,山东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某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祝卫华 代理审判员 刘培玲 人民陪审员 郭介友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莹 |